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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在法律上怎麽解釋?

壹.壹般原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的商業活動。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款人是借款人,貸款人是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包括:審查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律資格;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解決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參與銀行貸款活動,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和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經營目標,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種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定,主要適用於境內商業銀行向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為律師辦理該類貸款業務提供壹般性指導。這些操作指南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和擔保貸款等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貸款的概念和種類

(壹)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處於債權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隨時還本付息的條件下,將貨幣資金(現金或現金債權)借給他人的壹種資產業務。此外,貸款壹詞通常指貸款人借給借款人的錢。

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以存款等負債方式收集的貨幣資金,大部分通過貸款用於社會再生產。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範借貸雙方的合同關系,對於支持社會經濟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保障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信貸管理體制改革壹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與此同時,許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作出了規定,貸款合同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現有的關於貸款管理和貸款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1)1995 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該法於2002年2月第五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198113通過,並於2002年9月第八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三次修訂;(3)1985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4)中國人民銀行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1995。

(2)貸款類型

根據幾種常用的標準,貸款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專項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風險由貸款人承擔,本息由貸款人收回。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貸款人(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墊付資金。特定貸款是指國有獨資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貸款。

3.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是指憑借付款人的信用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由第三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發放的,承諾借款人按照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抵押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而發放的貸款。

4.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發放給借款人合理流動資金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貸款人為滿足借款人對固定資產的維修、改造、新建和擴建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包括專項基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5.個人貸款和銀團貸款。單獨貸款是由專門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貸款是多家金融機構根據貸款協議,按各自份額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采用銀團貸款形式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借款人對巨額資金的需求,並在貸款人之間分散貸款風險。

6.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人民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貸款;外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外幣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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