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原告:孫美雲,女,45歲,漢族,某單位退休職工,現住上海市某路某號,電話:* * * * * *原告:王振初,男,46歲,漢族,某單位下崗職工,現住上海市某路某號,電話:* * * * * *被告:。頭銜:三家港海濱假日娛樂公司老板,電話:* * * * * *,郵編:* * * * * * *被告:東方飯店,地址:蔡國榮,法定代表人,頭銜:東方飯店老板,電話:* * * * * * *。郵政編碼:* * * * * * *認領:1。判令被告三家港海濱假日娛樂公司、東方酒家共同賠償原告子女死亡賠償金145000元、精神撫慰金350000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兩原告是夫妻,死者王嘉明是他們的兒子。2002年8月07日上午9時許,原告之子與朋友王、劉佳、張賢慈壹起到被告經營的三家崗海灘遊玩。那天的天氣是局部地區有陣雨或雷雨。進去大約二十分鐘後,王嘉明不幸被閃電擊中,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電流流經心臟造成心臟嚴重損傷,雷擊後溺水,引起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事後,兩原告悲痛萬分,與被告多次交涉,雙方未能協商成功。原告認為兒子是通過合法手段進入浴場的,即定期買票,在浴場旅遊,那麽被告浴場應當在合理的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且被告的洗浴場所作為與雷電相關的服務行業,在經營中應當時刻對相關信息保持高度警惕,以預防和避免自然災害造成的後果。打雷屬於不可抗力,但浴場在水陸交界處易遭雷擊,經營者未盡到疏散、通知、管理、勸阻等義務,因其疏忽大意導致悲劇發生。原告現在很難過,希望能給兒子找個解釋,讓他去死。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決。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址:1,以及死者王嘉明於案發當日進入三家港海灘時購買的三家港海灘門票壹張;2.曹教授代表上海市防雷中心出具的“三家港海灘雷擊傷害案例防雷知識調查”證明;3.2002年8月16日,即王嘉明出事前壹天的當地天氣預報壹份,取自上海中心氣象臺;4.見證人:張虹,上海市靜安區中心醫院醫生,住址:上海市XXX路。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原告孫美雲、王振初於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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