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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不馬上過戶風險很大。最好不要全款買房。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產權登記為準。對房產的實際占有和使用,或者只是簽訂合同,並不代表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最重要的是看房產有沒有取得。雖然每個買房的人都明白產權證的重要性,但現實生活中,還是會出現有人交了產權證卻沒有馬上過戶的情況。那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什麽呢?著名民法專家展律師分析了以下四種情況:

1.所購房產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原所有人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方可辦理過戶。

現實生活中,很多所謂的二手房,其實都是賣家新買的商品房,也就是賣家轉賣新房,慈溪的陳女士就是這種情況。很明顯,問題出在賣方身上,賣方自己很可能連產權證都沒拿到。因為辦理產權證需要壹段時間,遇到壹些特殊情況幾年都辦不下來的情況並不少見。但是,即使房產證沒有辦下來,還是會有人以各種理由想馬上賣掉新房。為此,他可能會向買方隱瞞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事實,或者認為可以立即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如果他遇到對方急著買房,雙方就簽協議,甚至完成付款。

2.所購房產為經濟適用房等限制上市的房產,需等待滿足上市條件後方可轉讓。

壹些房產,如經濟適用房,只有在達到壹定年限後才能自由交易。如果有人把這種有限制的財產拿出來,馬上就無法完成產權轉移。這樣,交易雙方往往需要約定等到將來滿足條件,但如果約定時間過長,就會增加很多不確定性,雙方的交易肯定蘊含著很大的風險,尤其是對於買方來說,甚至是無限的風險,比如政策變化的風險;房價上漲或下跌的風險,賣家可能會反悔,不願意配合過戶。

3.等待符合稅費優惠條件的。

壹套房產,因為相關情況不同,稅費差別很大,稅費直接影響房價。由於種種原因,有些人會在房屋不符合相關稅費優惠條件時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但為了節省稅費,也同意在符合條件時過戶。這個條件可能是簡單的滿足某個條件的等待時間,也可能是別的。

4.等待買家取得購房資格。

由於房價上漲,壹些地方出臺了房產限購政策,導致部分購房者暫時無法獲得購房資格,但由於某種原因急於買房,導致暫時無法過戶。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等待買方符合政策條件,比如等待買方夫妻“離婚”,等待買方出售原名下房產,或者等待買方在當地社保工作達到壹定年限。

買房不立即過戶有什麽風險?

買賣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買方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購房款,但由於長時間不主動或由於壹些客觀原因無法立即過戶,造成了很大的風險,甚至糾紛。所以,對於準備買二手房的人來說,了解這種潛在的風險是非常必要的。

律師詹表示,房屋產權的實際取得關鍵體現在房產證上,否則即使購房者已支付全款甚至入住,仍不能認定其合法取得了產權。因此,如果二手房交易後不能立即過戶,風險是不可想象的,最常見的風險包括以下五種:

1.壹方違約的風險。

過戶前,如果房價波動較大,交易中的壹方很可能會要求調整交易價格。尤其是在房價上漲的情況下,賣家毀約,或者不再配合網簽、貸款、過戶等手續,甚至轉手另售。

2.原商品房有問題,無法辦理產權證。

在所購房產為無房產證的商品房的情況下,如果商品房項目的手續存在問題,作為商品房的壹手買方和二次交易的賣方,甚至長期無法取得房產證,更不用說將房屋過戶給新的買方。

3.對於有貸款的房子,賣方不按時還貸的風險。

如果房產的賣方在買房時原本就有貸款,那麽在過戶前就應該還清貸款,尤其是買方,必須馬上還清銀行貸款。否則,如果賣方不能按時歸還貸款,就有被銀行收回的可能,買方就會陷入極其不利的境地。

4.賣方其他債務和糾紛引起的風險。

在合同付款至財產轉移期間,出賣人有債務及其他引起訴訟的糾紛的,債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保全該財產。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將直接導致房產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甚至有被法院執行的風險,導致錢和房都空了。

5.政策變化的風險。

這幾年無論是購房資格政策還是貸款政策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都是買賣雙方無法控制的。新政策的出臺,很可能導致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或不符合原約定的貸款條件,或因政策變化等原因導致稅費金額發生變化,雙方對增加的稅費承擔產生爭議。

新政的執行點壹般以網簽時間為準。決定長期不辦理過戶的當事人,簽約後不會立即辦理網簽。這期間壹旦有新政影響交易,麻煩就大了。

實際上,二手房出售後,由於不立即過戶,可能發生的風險不止五種,尤其是在房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即使買方不同意,由於房屋未過戶,賣方誠信較差,也可能立即轉手賣給他人,或者與他人補足債務,被他人起訴保全房產。

這種風險壹旦發生,很容易導致交易無法繼續,買方最終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在壹定條件下,買方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拿到房產證,但肯定會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

買二手房不馬上過戶有什麽辦法降低風險?

其實大家都知道,只有辦完過戶手續,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由於種種原因或從特殊利益角度考慮,還是有人暫時拒絕過戶。為此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有沒有壹石二鳥的辦法,既可以推遲處理,又可以同時規避風險?

然而,楊文戰爭律師說,真的沒有絕對的安全。

比如有人提出,我們簽完買賣協議後,先做個公證,能保證雙方交易的房子沒有問題嗎?

對協議進行公證只是加強了協議的真實性,但這種經過公證的協議對上述風險仍然沒有防範作用,因為風險並不是來自於協議本身的真實性,而是來自於各種不確定因素。

盡管如此,還是要努力降低二手房交易的風險。為此,詹律師建議,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條款中,對可能出現的相關風險要有預見性和解決方案。壹份好的合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即使風險確實發生,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妳的權益。

1.在取得產權證之前,最好不要交全款。交錢越少,風險越小;

2.要求賣方將產權證交給買方或中介。如果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要求交出購房合同原件和稅單。

3.如果不能盡快過戶,應要求賣方盡快交房。沒有所有權的,應當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和支配權。

4.對轉讓時間應有非常明確的時間或條件約定,並約定適當的違約金標準。

5.房價在壹段時間後會有波動,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相關標準,在房價大幅波動時約束對方是否決定違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2-14。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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