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住房公積金個人期房組合貸款
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更好地滿足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住房需求,減輕資金籌集壓力,支持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恩施州公積金管理20173號)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州實際,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擬聯合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期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試點業務,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組合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同時,可以申請委托銀行的個人按揭貸款。
規則三。申請組合貸款,必須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受委托銀行個人按揭貸款的相關規定。所購房屋必須是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雙方都進入的合作房產。
第二章?商業模式
第四條?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受委托銀行的個人按揭貸款,分別由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根據相關政策和業務流程審批發放,並承擔所發放貸款的風險。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應當簽訂組合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申請條件、額度、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
第六條?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包括配偶和借款人)的貸款條件:
1.主借款人是我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穩定的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符合拒貸條件的無不良信用記錄;
5.對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均已獲準合作的房地產項目購買住房;
6.住房消費首套房首付已超過總價的20%,二套房首付已超過總價的30%;?
7.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8.沒有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度由受委托銀行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可貸額度按以下三個公式取最小值:
1.購房合同總金額-首付款金額-商業銀行按揭貸款金額;
2.購房合同總額* 80%-購房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
3.借款人(包括配偶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為*10倍。
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月還款本息合計不得大於家庭月收入的50%,收入和月負債的確定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第八條?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由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分別按照各自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應當壹致。
第四章?處理過程
第九條?貸款申請
借款人首先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辦事處(營業部)申請組合貸款。借款人如需申請組合貸款,應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明確組合貸款方式。
第十條?貸款審批和合同簽署
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審批組合貸款。審核通過後,將《恩施市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申請表》轉發給受托銀行。
受委托銀行根據《恩施州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及組合貸款申請表》結果,辦理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手續,審批組合貸款中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部分,並將審批結果及時反饋公積金中心。
審批後,借款人應及時與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超過1個月未簽約,視為放棄組合貸款。
第十壹條?申請抵押貸款
借款合同簽訂後,受委托銀行應通知借款人辦理提前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憑證應註明雙抵押權人及其各自的債權。受委托銀行負責抵押證明的保管,受委托銀行應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抵押證明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
第十二條?發放貸款
擔保落實後,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按規定分別發放貸款。
第五章貸後管理
第十三條組合貸款發放後,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根據貸款合同和各自的貸款規定,分別進行貸款回收和貸後管理。借款人在貸款期間違約的,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催收。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導致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任壹方貸款出現重大風險,需要通過法律手段處置抵押物的,雙方均有權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或提起訴訟,由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按照剩余債權比例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借款人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結清後,方可解除該房產抵押。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中心出具註銷抵押登記相關手續,由受委托銀行核實蓋章。
第六章?補充條款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恩施住房公積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