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信訪工作科)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定機關工作制度,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保衛和應急管理;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負責機關公***事務、行政後勤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材料的起草;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以及市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有關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三)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擬訂國(境)外人員在鄂州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鄂州就業行政許可;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措施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及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工作;制訂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
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和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以及市級拔尖人才選拔考核、推薦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專家服務團的組織、實施及服務工作;研究制定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鄂州工作、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做好市博士後基地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回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指導二次人才開發;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核、評審和資格證書核發的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申報和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指導受聘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後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參與全市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核準或備案事宜;負責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參與實施,承擔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承辦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鄂州有關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八)勞動關系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九)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標準和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作。
(十)養老保險科
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參保職工退休條件審批;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並辦理參保人員的相關審批手續。
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標準及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落實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運行程序的監督,對社會保障費及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或審核。
(十壹)醫療保險科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壹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組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辦法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