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5438+2月底,壹家機械零件廠與壹家銷售公司發生了合同糾紛。由於資金周轉困難,銷售公司無法按期償還零件廠支付的9萬元貨款。機械廠廠長壹怒之下提出,如果銷售公司不能按時償還貨款,將向法院申請宣告銷售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讓銷售公司在法院的破產公告中“出醜”。試圖通過貶低商業信譽來敲詐銷售公司。然而,當機械廠提出申請宣告銷售公司破產時,法院明確答復不受理惡意申請。\x0d\\x0d\這是壹起假借申請破產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案件。\x0d\\x0d\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壹)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能力。”根據這壹規定,法院統壹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壹客觀現象來認定企業是否符合破產條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x0d \ x0d \ 1。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破產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有破產主體資格。\ x0d \ x0d \ II。債務償還期限屆滿,債權人要求償還。如果債務的償還期未滿,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就不會發生,不能確定其是否不能清償債務。只有當債務到期,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債務人才會無法清償。如果債務到期,但債權人沒有要求償還,則不構成破產的原因。\ x0d \ x0d \第三,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與其財產狀況、信用程度、知識產權歸屬等諸多因素有關。我們不能只確定其擁有的財產數額,而應該對債務人進行全面的評估。例如,良好的商業信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有些企業信用良好。雖然資產金額少於負債,但他們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資金正常周轉並滿足各種債務的償還。即使企業在壹定時期內資不抵債,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因此不能認為是破產的原因,因此“資不抵債”不能稱為破產的條件和原因。\x0d\\x0d\ IV。債務人持續處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必須處於持續狀態,而不是暫時或短期不能清償。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短期資金周轉有時會發生,這只是暫時的財務困難。隨著企業的正常運營,這種暫時的資金困難將逐步得到解決。在這方面,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財產。\x0d\\x0d\在日常經濟生活和市場競爭中,壹些當事人為了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而惡意申請他人破產的情況時有發生。壹些債權人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來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以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因為法院壹旦受理了根據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案件,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條和《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三十日內在有影響的全國性和地方性報紙上發布公告。這無疑會對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而由此造成的商業信譽損失也是無法挽回的。\ x0d \ x0d \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壹)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隱藏或者轉移財產而申請破產的;(二)債權人利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 x0d \ x0d \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而暫時無法按期償還機械廠的貨款。這只是壹般的合同違約糾紛,是銷售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遇到的暫時困難。其依法要承擔的只是違約責任,顯然不符合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機械廠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請銷售公司破產為由,意圖通過人民法院公告和司法強制的影響損害銷售公司的商業信譽,並采用這種手段進行威脅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見機械廠具有主觀惡意,人民法院不受理其破產申請是完全正確的,有效保護了銷售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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