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與對方訂立的借款合同,無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從金融機構拿貸款用於放貸;
2.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取得的資金;
3.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
4.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違背公序良俗。
判定賭博的標準:
1,賭博金額和賭博次數。如果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也不把賭博收入作為自己生活或奢侈的主要來源。應根據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2.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
3.行為人是賭徒、賭徒、賭場老板或壹般賭徒;
4.賭客的身份和賭客之間的關系。
賭博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4.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6.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明知對方賭博而借錢是違法的,這種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與對方訂立的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