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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可以質押是什麽意思?

存款質押貸款(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行及其他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本外幣個人定期存單作為質押,從銀行獲得壹定數額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壹種信貸業務。

存單作為自然人的債權憑證,在現實中是權利人的壹種特殊的財產憑證。它賦予權利人(存單的所有者)在任何時候要求出具存單的金融和儲蓄機構支付存單所載金額的權利。壹旦提出請求,債務人必須無條件支付債權人的全部本息。除非債務人出示有效證據證明存單的真實性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查封、凍結程序已經執行,否則不存在抗辯事由。

擴展數據:

個人定期質押貸款法

第二條個人定期存款質押貸款(以下簡稱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款憑證作為質押,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處獲得壹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作為借款人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臺居民,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並有固定住所和職業。

第四條。作為抵押物,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外幣定期存單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

權屬有爭議、有擔保、掛失、作廢或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抵押物。

第五條借款人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單質押小額貸款(以下簡稱小額質押貸款),開戶銀行可授權辦理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和發放。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情況,確定前款所述的小額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以第三方存單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權利瑕疵的發生。借款人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征集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條存單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貸款本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紙幣)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銀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範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覆蓋貸款本息。

第八條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多張存單質押的,貸款期限以最接近到期日的壹張為準,但分期發放的貸款除外。

第九條質押貸款的利率按照國家有關利率管理的規定執行,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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