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擔保債權和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麽?擔保債權和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為:擔保債權優先於抵押債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應當在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公司所欠職工工資、擔保債權債務、抵押債權債務。物權優先於債權,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是不可動搖的規律。破產法作為壹部特殊的民法,在遵循民法基本原則的同時,也限制或擴展了民法基本原則衍生出來的壹些制度和規則。就擔保物權而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破產法中,由於破產程序是壹般的執行程序,債務人企業壹旦被宣告破產,其主體資格將不復存在,因此破產程序是建立在公平清償全部債權的基礎上的。這樣,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就不得不受到限制,破產法在“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法律基礎上,對擔保物權的優先性做出了諸多限制。二、第三方抵押擔保需要滿足什麽條件?借款人申請第三方抵押擔保時,貸款機構不僅對借款人有壹定要求,對擔保人也有壹定要求。因為擔保人也承擔著重要的責任,不是誰都可以做擔保人的。我們來看看作為第三方貸款擔保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壹)擔保人需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從16到65歲不等。(2)擔保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或戶口本。如果擔保人已婚,則需要提供結婚證。未婚也需要提供未婚證明。(3)保證人應如實提供個人信用報告,證明其是否負債,是否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四)擔保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自願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時幫助其償還本息。所以保證人要有壹定的經濟基礎,因為壹旦借款人不能正常還款,保證人要承擔繼續還款的責任。如果擔保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也會對其信用記錄產生負面影響。第三,民法典是否規定可以抵押?抵押不能被擔保。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開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壹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無法抵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壹百二十條的規定,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補充分配: (壹)發現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二)發現破產人有其他應當分配的財產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額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上繳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按照破產清算程序繼續承擔清償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