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壹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 抵押物的範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第四條 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第五條 抵押率:按抵押物現值最高不超過70%。
第六條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關部門進行登記:
以房屋為抵押物的要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以交通運輸車輛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以機器設備及其它物資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
不屬於上述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
以上抵押物在有關部門登記的同時,原則上要進行資產評估並出具證明手續,便於合理合法辦理抵押貸款。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則上由抵押人進行妥善保管並及時維護保養,保持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本公司檢查,壹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拆遷、出租、轉讓或再抵押。
第八條 抵押物的保險:
抵押物作為貸款保證,原則上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保單上應註明貸款公司為第壹受益人,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九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後,辦理抵押物撤銷登記手續,抵押貸款合同終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壹者,公司有權處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惡意逃廢債務的;
2.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死亡或失蹤,其法定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十壹條 抵押物處理所得款項,先支付相關費用後再償還貸款本息。如所得款項不足,公司有權追索,直至全部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