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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抵押、質押和擔保的區別

壹、保證、抵押、質押和擔保的區別

為保證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來看,債的擔保應該是指基於當事人壹定的財產,可以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壹種方法。擔保法中的擔保,與債務擔保壹樣,是壹個內涵豐富、外延極廣的壹般概念。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按揭,在銀行或房地產界稱為抵押,是指提供私人資產(無論是不是壹種行為,通常發生在購買房產或在典當行對非房產物品進行貼現時銀行貸出的按揭貸款中)。壹般來說,“無抵押貸款”有兩種,抵押就是差價1。質押是擔保權益的壹種。抵押和質押最大的區別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質押必須轉移對質押物的占有,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大區別是,質押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2.抵押和質押是中國的經濟活動。但實際上,人們經常把它們寫成抵押貸款。妳知道,抵押和抵押的法律後果是什麽嗎?(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優先支付拍賣、變賣價款。財產稱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分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約定與否,都必須符合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所有的可轉讓財產,法律禁止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任何物均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應當包括所擔保的主債務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所有權和抵押範圍。抵押擔保依法應當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為房產管理機關。比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是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抵押登記機關是運輸者。(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轉讓給債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財產權。財產稱為質押,提供財產並享有質押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押擔保自書面簽署並交由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保證責任的方式1,壹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對主合同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財產先行承擔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保證合同不明確的,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承擔,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抵押貸款的方式有哪些?

抵押貸款的方式有:按主體可分為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按抵押物分為房屋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生產設備抵押、原材料抵押、運輸工具抵押。為保證債務的履行根據《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3.抵押貸款的方式有哪些?

(1)抵押貸款。也就是說,借款人向銀行提供壹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信用抵押。(2)信用貸款。即銀行只是基於對借款人信用的信任而給予貸款,借款人不需要向銀行提供抵押物。(3)擔保貸款。即以擔保人的信用為擔保發放的貸款。(4)貸款貼息。也就是說,當借款人急需資金時,用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來融資。壹般貸款是抵押物對抵押物的價值作出反應以提取現金價值的壹種形式,即使是私人的。

4.按揭貸款中途可以改變還款方式嗎?

正常抵押貸款中,還款方式是借款合同中已經簽訂的,不可修改。如果提前還款是沒有違約金的,而且妳有足夠的錢,可以嘗試提前還款,然後重新簽貸款,再貸出去。

(這種操作不適合銀行,因為,第壹,通常會有違約金,第二,如果沒有違約金,可能會出現還款後,還款期限過長或者不發放貸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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