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貸款重組的貸款重組與重組貸款的區別?
1、概念混淆。關於重組貸款,《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解釋,“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讓步的貸款”。後來將“讓步”改為“調整”。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內含了對貸款重組的解釋。不過現在看來,將調整內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顯然過於狹窄。實踐中,重組可以調整主合同壹借款合同,也可能更改其從合同壹擔保合同;不僅修改還款條款,還可能調整償債主體、利率等。貸款重組是指在借款人發生及預見其可能發生財務困難或借款人、保證人發生資產重組,致使其不能按時償還我行貸款的情況下,銀行為維護債權和減少損失,在切實加強風險防範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修改貸款償還條件的協議,對借款人、保證人、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要素進行調整。
2、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重組前的貸款可稱為被重組貸款,重組後的貸款就是重組貸款。被重組貸款經過貸款重組,就變為重組貸款。
二、債務重組貸款和轉換主體貸款的區別?
重組貸款您還是借務人,承擔相應還貸義務。
轉換主體貸款,要看您在協議中的身份,是貸款主體還是擔保或是債權已轉換給他人了。
三、債務重組與資產重組有什麽區別?
我國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發生應符合以下條件:①必須是債務人處於持續經營狀態。這是區分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標準。②必須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只有債務企業在經營上出現困難,或因資金調度不靈而又籌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才有債務重組的必要。③必須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由此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定義的債務重組是狹義的.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並、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壹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從會計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項目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資產重組分為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內部重組是指企業(或資產所有者)將其內部資產案優化組合的原則,進行的重新調整和配置,以期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部分和整體效益,從而為經營者或所有者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在這壹重組過程中,僅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資產配置發生變化,資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屬於企業內部經營和管理行為,因此,不與他人產生任何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外部重組,使企業或企業之間通過資產的買賣(收購、兼並)、互換等形式,剝離不良資產、配置優良資產,使現有資產的效益得以充分發揮,從而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種形式的資產重組,企業買進或賣出部分資產、或者企業喪失獨立主體資格,其實只是資產的所有權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轉移,因此,此種形式的資產轉移的法律實質就是資產買賣。
四、貸款重組的貸款重組與重組貸款的區別
1、概念混淆。
關於重組貸款,《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解釋,“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款條款作出讓步的貸款”。在某種程度上也內含了對貸款重組的解釋。不過現在看來,將調整內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顯然過重組可以調整主合同壹借款合同,也可能更改其從合同壹擔款,還可能調整償債主體、利率
貸款重組是指在借款人發生及預見其可能發生財務困難或借產重組,致使其不能按時償還我行貸款的情況下,銀行為維護債權和減少損失,在切實加強風險防範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修改貸款償還條件的協議,對借款人、保證人、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要素進
2、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重組前的貸款可稱為被重組貸款,重組後的貸款就是重組貸款。重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