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貸款詐騙罪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經濟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並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二、詐騙罪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三、貸款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1,犯罪對象不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僅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詐騙罪的客體既包括金錢也包括財產,客體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且比貸款詐騙罪的範圍要廣得多。2、領域不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金融領域貸款過程中;詐騙罪的範圍極其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包括金融領域。3.侵權的對象不同。貸款詐騙罪不僅侵犯國家和公共貸款的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屬於復雜客體;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4.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並不完全相同。雖然其行為的本質特征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貸款詐騙罪使用的方法以騙取貸款為中心,使用的具體方法與貸款所需的文件和證件有關,如虛構介紹資金和項目;使用虛假經濟合同等等就是這種情況;詐騙的行為更加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就可以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5.犯罪的起點不同。本罪認定為犯罪起點。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追訴起點為2萬元;詐騙罪的起點壹般在3000元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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