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貸款審批與分級審批分離是壹種怎樣的制度?沒必要管。
3.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這裏要特別註意關聯方的範圍: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二項僅指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若為壹般職務或僅為壹般職員,則不受此限制。(《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聯方是指:(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和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並不矛盾。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但可以向任何經濟組織投資。因為“關聯方”範圍的第2項中使用了“或者”的概念,所以第40條與第52條不存在沖突和矛盾。
4.商業銀行貸款應當符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這些比率包括: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流動性比率和單筆貸款比率。應特別關註單筆貸款比例,即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商業銀行法》中的這些具體的資產負債比例,有壹部分是經過檢驗的,但我們還是要註意。復習時不需要理解這些具體比例的含義。壹旦他們出現在考試中,知道他們是法律規定的,是正確的,就足夠了。(《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三)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5%。(四)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65,438+00%。(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5.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
至於“貸款通則”的內容,要知道貸款的主要分類。其他內容考試通常不涉及,因為作為規定,水平較低,在法院審理和解決糾紛中只有參考作用,可以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