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七十四條第二款:
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借款行為、借款金額、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借貸雙方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壹)貸款人明顯不具備貸款能力;
(二)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
(3)貸款人無法提交債權憑證或提交的債權憑證可能是偽造的;
(四)雙方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多次參與民間借貸訴訟的;
(5)壹方或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款事實陳述不清或不壹致的;
(六)當事人對借款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抗辯明顯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其他債權人提出事實異議的;
(8)其他糾紛當事人低價轉讓財產的;
(九)當事人不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論騙貸、違規貸款的“數額巨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與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協商認為,雖然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準正在起草修訂中,但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該標準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辦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準(二)》確定的數額標準。因此,詐騙貸款、非法貸款,數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此外,非法發放貸款罪的客體是貸款,即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照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如果不是貸款,就不能構成非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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