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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發放貸款的銀行是否構成發放貸款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又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不斷增加,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還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它們也促進了商品的流通,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和衛生的發展。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騙貸違法犯罪活動也應運而生,並愈演愈烈。騙貸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也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的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騙貸行為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和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比普通詐騙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B)客觀因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故意隱瞞某些客觀存在的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騙取貸款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這種情況近年來屢有發生。僅上海壹地,壹年就發生了數十起投資詐騙案。犯罪分子通常偽造外國財團的巨額資金或“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以優惠條件存入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費用。此外,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收益良好的投資項目,騙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利用虛假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為了支持生產,鼓勵出口,增加有限資金的價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壹些犯罪分子偽造或利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產出率較好的經濟合同,騙取以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出口供貨合同,用虛假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貸款數百萬元,並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文件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需要的文件,如擔保函、存款證明等。比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出具虛假的存款證明,從另壹家銀行貸款數百萬元。

4、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裏的物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可以隨時贖回的汽車、貨幣、票據等動產擁有所有權的壹切文件。如罪犯張某利用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的房產證作抵押,騙取銀行貸款100余萬元。

5、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其中“其他手段”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章進行詐騙;以假幣作抵押騙取貸款;先借款再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這壹規定的精神是,無論行為人用什麽方法騙取貸款,都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放貸後攜款潛逃;(2)未按用途使用貸款,而是揮霍浪費,導致貸款無法償還;(三)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6)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等等。

其次,騙貸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什麽叫“數額較大”,需要主管部門解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為其詐騙貸款提供幫助的,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論處。所謂勾結,在本罪中,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詐騙前或者詐騙過程中,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 * *相互商量或者策劃,與詐騙的犯罪分子配合,作為知情人幫助其實施詐騙的行為。對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的行為,要註意區分兩種人員在同壹犯罪中所采取的行為的性質。如果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為主,采取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的,社會上其他人只是提供幫助。此時,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應當定性處理。如果是貪汙罪,就應該按照貪汙罪處罰。在社會上,如果發生職務侵占罪,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論處,其他人員應當以* * *職務侵占罪論處。如果采取的行為主要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只是提供幫助,那麽本罪就定性處罰。我們不能不顧情況地對待這個罪或其他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瞞,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也不能以犯罪論處。銀行可根據有關規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收取貸款利息。

第三,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l、“非法權為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論處。現實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時還款,原因也很復雜。比如壹些盈利計劃不能實現,貸款不能按時償還,都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情況的變化。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有些人高估了自己的還款能力,以至於不能按時還貸。行為人主觀上雖有過失,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有的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甚至在申請貸款時誇大其履行職責的能力,編造謊言,到期不還。這種借款糾紛極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兩者應把握以下四點:(1)如果借款到期時發生不還款的結果,要看申請借款時行為人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這壹點。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後不能還款,但如果貸款確實用於指定項目,壹般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論處。(3)要看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拖欠賬款,也不壹定沒有詐騙的故意。(4)綜合上述因素,可以從多方面綜合考察行為人通過做客觀行為的主觀心態,從而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僅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詐騙罪的客體既包括金錢,也包括財產,客體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且比貸款詐騙罪的範圍要廣得多。

2,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貸款過程中;詐騙罪的範圍極其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包括金融領域。

3.侵權的對象不同。本罪不僅會侵犯國家和公共貸款的所有權,還會侵犯國家對金融信用的管理制度,這是壹個復雜的客體;詐騙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達不完全壹樣。雖然其行為的本質特征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采用的方法都是圍繞騙取貸款,具體采用的方法都與貸款所需的文件、證件有關,如虛構介紹資金、項目等;利用虛假經濟合同等等就是這種情況;詐騙的行為更加多樣,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就能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不壹樣。本罪的起點壹般為1萬元;詐騙罪的起點壹般在3000元左右。

第四,懲罰

長度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金額654.38+0萬元以上。其他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前者是指數額特別巨大,即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後者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攜款潛逃的;(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規定]: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6.12.16法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貸款詐騙金額65438萬余元,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金融犯罪案件自理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21法[2001]8號)

(3)關於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是目前最常見的金融詐騙犯罪之壹。在審理貸款詐騙案件時,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壹,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二,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合法取得貸款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未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犯罪時有償還貸款的能力,或因經營不善、欺詐、市場風險等非其意誌的原因,在犯罪時不能償還貸款。,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及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基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的規定執行。在認定金融詐騙犯罪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由行為人支付,用於實際的金融詐騙活動,或用於賄賂、饋贈等。,應當納入金融詐騙罪的犯罪數額。但案發前返還的金額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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