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妻子是共同財產的所有者。如果丈夫去世,如果有遺產,那麽遺產應該分割。屬於丈夫的部分需要用來償還貸款。超出的部分歸妻子作為遺產,不足的部分不予追究。
2.既然貸款是給孩子的,孩子就是貸款的受益人。如果有明確的資金流向證明貸款最終形成了孩子的收入,比如以孩子的名義買房、為孩子購買大額保險等等,那麽這部分利息就應該用來償還貸款。
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因為撫養孩子是夫妻的法定義務,也是夫妻生活的壹部分。因此,丈夫為子女所做的貸款可以視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丈夫死後,妻子有義務償還這筆錢。但這個問題並不是絕對的。例如,如果孩子已成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孩子購買了房屋貸款,則不能成為夫妻債務,因為孩子已經長大成人,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此類費用不能被視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妳說的問題不是很清楚。丈夫為孩子貸款。是丈夫要求孩子以自己的名義貸款還是丈夫為孩子貸款?如果丈夫要求孩子以他的名義借款,從法律上講,這筆債務屬於妳的孩子,與妳無關,妳不需要償還。
如果妳的丈夫為孩子的生活和學習而借款,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如果夫妻壹方以自己的名義借款並超過家庭的必要開支,則壹般被認定為其個人債務。妳明確說明了丈夫為孩子借錢,這應該是必要的共同支出,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丈夫欠債,如果是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和家庭的合法利益,妻子有義務償還。結合這個話題,如果孩子還沒有建立家庭,妳有責任幫助妳死去的丈夫還債。妳說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