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以來,“借不借錢”是困擾我們的壹個世紀難題:錢借出去擔心要不回來,不借錢好像人情上過不去;約定利息似乎有點乘人之危,不約定利息又感覺自己的錢沒有產生應有的價值。其實,我們在被借錢時之所以會犯難,是因為有壹個顧慮總是縈繞在我們心裏:如何才能讓借出的錢按時收回。
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借錢背後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如何保障借款順利“回歸”的。
本文目錄如下:
1、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到底是什麽
2、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鎖定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聯系
3、在實踐中如何確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為了方便下文敘述,故將被借錢的人稱為“貸款人”,借錢的人稱為“借款人”,事實上“出借人”和“借款人”均系法律術語)
1、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到底是什麽
其實,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和借貸法律關系存在壹定的區別。我們去正規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等)貸款時,通常會與正規金融機構簽訂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借款合同,正規金融機構在合同審核、簽訂後才將款項發放給借款人——在雙方之間形成的借貸法律關系於合同簽訂之後便形成,款項的發放屬於借款合同中正規金融機構需要履行的核心義務(此時的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但是,在數量更多的民間借貸中,我們與其他自然人、非金融機構(如公司、合夥企業等)、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在發生借款前鮮有簽訂壹份完整的、規範的法律文件,更多是通過形式簡單的協議、借條、網上聊天(如微信、QQ等社交聊天工具)甚至是口頭交流確定借款的相關事宜,因此在民間借貸中,我們與其他自然人、非金融機構、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通常需要在資金借出到位時才能夠確立(此時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
不過,雖然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和借貸法律關系存在著區別,但是兩者都屬於規範生產經營、生活消費過程資金融通的法律範疇,並且民間借貸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借貸有著復雜的審核流程,時間成本較高,從而刺激了民間借貸的大量湧現。可以說,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借貸法律關系的衍生和細化,兩者均能適用今年頒布的《民法典》中關於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
2、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鎖定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聯系
在了解什麽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之後,我們需要厘清壹個現象的根源:為什麽有很多人出借的資金要不回來?究其根源,是因為很多人手裏沒有證據證明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著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換句話說,在發現出借的資金要不回來的時候,才想起自己沒有書面的材料或是見證的證人可以證明自己曾經出借過資金給借款人。
以壹個簡單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為例(出於保護當事人,以下當事人以字母代表)。貸款人A為房產中介,購房人B系貸款人A外甥的女友,在壹次帶看房屋後購房人B對房子甚是滿意,於是決定當場支付定金購買房產。但是,購房人B因為自身原因無法全額支付六十萬的購房定金,因此希望貸款人A能夠借30萬元以資金周轉。貸款人A出於外甥的關系同意借款並當場代為向出賣人支付30萬元。但是,之後購房人B拒絕承認自己曾經向貸款人A借過任何錢,雙方為此進行了訴訟,經二審終審後,法院認為貸款人A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著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駁回了貸款人A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貸款人是當場轉賬,既沒有簽訂任何的書面材料(如借條、協議等),也沒有在雙方的微信聊天中明確說明借款事宜,而提供的證人卻沒有辦法證明借款的事實,最後貸款人無法收回自己的三十萬元。
因此,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在鎖定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聯系,告訴任何第三方自己曾經向借款人出借過資金,畢竟任何第三方都不是聖人更不是神仙,沒有辦法還原當時的真實情形,需要有證據證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真實存在。
3、在實踐中如何確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事實上,民間借貸的大量存在,甚至不得不修訂法律、利用國家利用打擊高利貸,恰恰說明了當下對於資金融通的需求旺盛,而正規金融機構的融資卻難以補足巨大的資金缺口。在此背景下,民間借貸不可能消亡,只會是越來越多,有的地方甚至成為了當地法院第壹大類別的案件。因而,我們需要大致了解如何在出借資金前進行必要的法律預防,避免錢借出去卻要不回來的困境。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之間簽訂壹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盡可能地預防潛在風險,在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的情形下,通過詳細的約定為第三方(如法院、仲裁委等)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必要的裁判依據。當然,簽訂壹份完整的借款合同是需要壹定的專業能力支持,在條件相對不充分的情形下,貸款人需要與借款人簽訂簡易的借款協議或是借條,在上面至少應當體現出對身份信息,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的約定等,為確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供最直接的證據。
當然,更多的時候可能是雙方在微信、QQ等社交軟件上談論借錢的事情,而在此情形中,貸款人可以盡可能地用文字明確表明自己向借款人出借資金的基本內容。壹般來說,很多貸款人認為自己出於對借款人的信任,在借款時可能出現以下三種情況:(1)雙方當面溝通,根據溝通內容在社交軟件上轉賬;(2)通過語音聊天或是視頻聊天的方式溝通,根據溝通內容在社交軟件上轉賬;(3)雙方互留語音內容,再根據留言內容在社交軟件上轉賬。上述三種情況或多或少都可能因為不能直接體現借款的事實而無法證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在社交軟件上轉款時,可以在轉款過程中備註好借款信息,以便日後查證。
最後,如果真的只能通過當面溝通或是口頭方式確定借款內容,最好是能夠提供較為可信的第三方提供證明,並在借款人收到款項時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收條。之所以要求有第三方的存在,是希望能夠通過第三方的證言為確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供間接證據,並輔助其他證據材料,增強裁判者對民間借貸事實的內心確信。而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給收條,其實是對壹開始借條沒有提供時的補正,同時也與借條相互印證,既確定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又確定款項已經借出的法律事實。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貸款人能拿回借款的首要條件,也只有確定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貸款人才能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文章為本人的自己理解,不可作為判斷案件的依據,具體案件的處理應當由專業人士予以解決,敬請諒解。)
本文涉及的法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