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壹般分為壹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擔保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代為償還。也就是說,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賬單時,這筆錢需要擔保人來償還。並且這筆貸款記錄同樣會記錄到個人征信中,當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擔保人的征信也會受到牽連。
如果擔保人本身也有貸款需求的話,因為征信上背負著擔保義務,因此擔保人自己的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都會受到影響,因為銀行認定存在擔保貸款的負債,即使放款也不會有貸款利率優惠,這樣壹來增加了自己的貸款成本。
所以,在為他人作擔保之前,擔保人壹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壹般來講,貸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