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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新規的七大亮點

分期發放信貸資金,防止挪用。

貸款新規的發布是針對貸款風險的。防止非法挪用信貸資金被視為新貸款條例的核心。新規的實施將“實貸實存”變為“實貸實付”。

“實貸實存”是指貸款獲批後,銀行直接將貸款劃入借款人賬戶,並自行支付。在“實貸實存”模式下,信貸資金的提取和償還都是由借款人進行的,整個資金在同壹個銀行周期內發放和歸還,所以很多銀行通過發放貸款來促進存款。

“實貸實付”是指貸款獲批後,銀行根據合同約定,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劃撥給借款人交易對手。在“實貸實付”模式下,壹方面,由於委托付款,銀行將信貸資金支付給不同的最終受益人後,企業可以在不同銀行之間進行資金劃轉;另壹方面,由於要分階段、分額度放貸,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抑制銀行貸款的虛假放貸和虛假存款。

銀監分局局長邱表示,雖然“實貸實付”是壹個新名詞,但實際上,住房貸款和汽車貸款已經實行了實貸實付。從“實貸實存”到“實貸實付”,貸款的條件和門檻沒有變,只是在支付環節做了壹些調整,調整的目的是防範銀行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

大額貸款借款人無法直接從銀行拿到錢。

貸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規中的核心細節之壹,由“自主支付”變為“自主支付”和“委托支付”相結合。

與借款人的“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的“委托支付”最大的區別在於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從而將貸款資金和貸款用途捆綁在壹起。這種綁定會限制借款人“自由”使用貸款資金,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的問題。

根據新規,目前受托支付適用的情形為: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或超過50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流動資金貸款:壹是與借款人建立了新的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二是支付對象明確,單筆支付金額大;三是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特殊情況外,個人貸款資金也應委托支付。

委托支付個人貸款的例外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提前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貸款環節更加細化,“緊箍咒”生效。

銀監部門指出,傳統的貸款管理比較粗放,只分為貸前、貸中、貸後三個環節,沒有具體細分到業務流程,通常稱為“貸款三查”。沒有強調貸款的結果,只是簡單地要求“貸後檢查”,而忽略了作為審慎經營基本要求的“核”、“控”、“標”。至於檢查後出現問題的貸款如何處理,在傳統的貸款管理體系中並不是重點。

貸款新規將貸款管理細化為受理、調查、評估、審批、簽約、支付、後期管理、處置八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規定了具體要求。只要認真執行,信用風險可以降到最低。

借款人可以在貸款前做出承諾。

貸款人和借款人法律地位平等,但銀行只能通過協議和承諾來控制借款人。借款人的承諾不能兌現,就要承擔責任。同樣,如果借款人的承諾是虛假的,構成欺詐,也要承擔責任。這樣借款人就不敢造假,也不會造假。

例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有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資料;配合貸款人檢查貸款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任何影響其償付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在發生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大幅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取得貸款人同意。

同時,在信貸新規中,借款人承諾不僅要按時還本付息,到期不履行合同時要執行違約金條款,還要承諾兩點:壹是貸款的真實用途;二是貸款的支付方式。沒有上述協議承諾,不能簽訂任何貸款合同。

個人貸款執行面談,以防冒領。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求實行貸款面簽制度。指出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於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除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外,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親自簽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邱介紹,強調面談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銀行貸款被不法分子冒用,或者防止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挪用,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流動性需求,防止其超過限額

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控成本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占用的因素比較明確,可以合理計算流動資金需求。而且在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的挪用,大多是因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過了借款人實際的流動資金需求。

因此,貸款新規的重點之壹就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性需求,進而確定流動性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過度授信。

銀監部門認為,通過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計算,既能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的貸款需求,又能有效防止因發放貸款超過實際需求而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

非法貸款後果嚴重。

貸款新規明確了違法事項的“法律責任”,“三個辦法”單列壹章說明。

比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由銀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貸款人出現上述四種情形之壹的,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措施進行監管。這四種情況分別是: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未在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中盡職盡責;借款人違約行為應被發現而未被發現,或被發現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同時,《辦法》還對貸款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規定,指出貸款人有下列七種情形之壹的,銀行監管部門除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依據《銀行業監管法》進行處罰。七種情形分別為: (壹)降低授信條件或者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與借款人合作違規發放貸款;允許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和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控制貸款資金支付的;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

新規不會對個人貸款需求產生負面影響。

貸款新規尤其是《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是否意味著個人貸款門檻提高?給金融消費者添麻煩?

市銀監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央行1996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是規範商業銀行放貸行為的部門規章,但在金融改革的演進下,越來越不適應當今銀行業務的需要。新貸款條例的出臺是信貸管理的壹場革命。新規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帶來困擾,相反,其中壹些規定還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和公示借款人的合法權益”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

另壹方面,新規對個人貸款流程做出的壹些監管要求,並沒有提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新規中提出的“受托支付”的管理理念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而且《辦法》在“委托支付”上做了壹些例外,小額個人貸款、個體戶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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