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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推行撥改貸利改稅是什麽意思

“撥改貸”即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簡稱,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體制的壹項重要改革。1979年“撥改貸”首先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個省市及紡織、輕工、旅遊等行業試點,取得較好的效果。1980年國家又擴大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範圍,規定凡是實行獨立核算、有還貸能力的建設項目,都要進行“撥改貸”改革。經過總結後,1985年1月起,“撥改貸”在全國各行業全面推行。 “撥改貸”就是原來實行的列入國家算由國家直接無償撥款的基本建設投資,除無償還能力的項目外,改為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解決。實行“撥改貸”的原因是,我國長期實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預算無償撥款,缺乏經濟效益,為加強建設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提高投資收益,國家推行了“撥改貸”。 “撥改貸”全面推行後,國家對行政事業部位等非營業性的無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仍實行無償投資,這樣,國家預算內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分成預算內撥款投資和預算內“撥改貸”投資兩部分,兩種資金在建設銀行分列賬戶,分別管理,分別核算。實行“撥改貸”後,也產生壹定的負面影響,加重了企業負擔,企業面臨生產資金不足的困難。 利改稅是中國改革國家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關系的壹項重大措施。核心內容是將所得稅引入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領域,把國營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繳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留歸企業。 經濟體制改革中,為了建立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以法律為依據的、穩定的利潤分配關系,使國營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道路,從1980年起,國家先後在18個省市的幾百戶國營企業中進行了征收所得稅即利改稅的試點工作,並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全面推行。這項改革分兩步進行實施。 將國有企業財政繳款中的上交利潤改為繳納所得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純收入分配制度的壹種改革。中國在確立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以後,要求國有企業從過多的行政幹預中擺脫出來,成為自主生產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資產所有權仍歸國家,但企業擁有長期使用權。國家在參與企業純收入分配時,放棄以資產權力為依據的利潤上交方式,改為以政治權力為依據的繳納所得稅方式,借以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克服大鍋飯的弊端,促進企業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並為財政體制的改革準備必要的條件。為此,1983年進行了國有企業利改稅第壹步改革,之後,又於1984年進行了第二步改革。利改稅的理論觀點盡管存在某些不妥之處,但對於在稅收理論界和實際工作中,破除非稅論、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單壹稅制向復稅制過渡,促成工商稅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以稅收法律形式調整並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等,都有壹定的意義。由於當時外部經濟條件和配套改革不盡完備,加上利改稅從指導思想到制度設計都存在壹定問題,這項改革未能全部達到預期目的。之後,人們通過實踐,比較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對國有企業純收入的分配,既應依據政治權力,同對其他經濟形式壹樣征收所得稅,又應依據資產權力,參與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這種分配關系和分配形式,構成稅利分流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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