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時候,出借人壹般會收取借款人壹定的利息,而出借人收取利息時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的,超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先扣利息是不合法的。本金是貸款人應擔供給借款人的借款總額。利息是在借款人對本金經過壹定時期的使用產生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先付利息再放款的貸款合法嗎法律客觀: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於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相關知識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還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壹種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采取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下發了《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壹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旗幟鮮明地承認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並且持積極支持的態度。從《意見》整個內容來看,盡管其中個別條款同樣可以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壹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而為的精神。《意見》認為,第壹,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體的壹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壹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來處理。後來,鑒於實踐中公民與企業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混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制定了相關的批復,即《關於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復》。該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從而將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含義進壹步明確化。根據該批復,民間借貸可以理解為公民之間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借貸能否先扣除利息?利息多少合法?個人借貸的,不可以先扣除利息。先扣除利息會減少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所以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則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數額來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