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貸款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貸款)和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協議。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受托人(貸方)應以受托人(貸方)的名義發布,監督和使用向借款人提供的資金並恢復貸款。
(1)受托人資格限制。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受托人(貸款人)只能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任和投資機構,並由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金融機構批準和註冊,與委托有權運作貸款業務。
(2)貸款的具體內容應由本金確定。代理人只能根據貸款對象,目的,金額,期限,利率和校長指示的其他要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貸款合同。該代理商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更改貸款條件。
(3)受托人應根據合同處理委托人事務,包括發出客戶的貸款,監督貸款的使用,敦促本金和利息並協助客戶收回貸款,並履行審慎和其職責所要求的合理義務。受托人只收取處理費用,不承擔貸款恢復風險的義務。
據;
1、有兩種基本的貸款合同形式。壹個是為每筆貸款簽訂合同。這種合同適用於業務,貸款業務較少,每筆貸款的壹次性或不同要求;
2、另壹種形式是簽署壹般委托貸款合同。處理每項業務時,應根據壹般合同商定的方法及客戶提供的委托貸款通知方式處理。此表格適用於各部委處理許多委托貸款項目,企業和大公司的主管部門,貸款利率和手續費的要求是_壹致的。
3、自動貸款是指貸款人獨立發行的貸款,以法律方式提出的資金。其風險應由貸款人本身承擔,貸方將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與自營貸款之間的主要差異如下:
4、首先,各方的數量是不同的。委托貸款涉及三方。專有貸款合同只有貸方和借款人。
5、其次,各方的職責是不同的。委托貸款合同的資金應由本金提供,代理人應根據本金的指示發出,監督和使用並協助恢復。風險應主要由本金承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貸方(代理人)“必須在提前付款之前收取校長應收委托應收委托的資金和日常利益”,而受托人不得承擔責任代表本金。貸方提出並發布了自動貸款合同資金,貸方承擔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