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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違約利率是多少

民間借貸違約利息怎麽算

借款合同違約金的數額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計算;沒有約定的,不計算違約金,但借款人要賠償貸款人的損失或者支付逾期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規定,合同中有約定的才能計算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違約金,也就不能計算違約金了。(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2)既沒有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①既沒有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3)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貸款逾期違約金怎麽算的

依據《最高人民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壹(折年率為7.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壹。壹、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壹。二、2004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壹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4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壹)萬分之二點壹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因萬分之二點壹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並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壹的標準裁判案件,於法無據。(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發[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發[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很遺憾,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四、現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壹)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壹的計算標準。不知網友是否註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麽壹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二)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之日,違約壹年~二年的,按照壹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三)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少數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廢止,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人的此項權益。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可不察。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最高人民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國家規定逾期利息是多少

國家規定逾期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貸款造成的罰利息,具體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逾期利息和逾期貸款息息相關,關系到用戶的信用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壹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規定的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商業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於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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