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按照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有概念不同,責任的劃分不同等,具體如下:
1、概念不同:
(1)保證是壹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
(2)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責任的劃分不同:
(1)保證分壹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
(2)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
(1)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2)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範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是債權人和被借款人以及保證人簽的。因為按照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壹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