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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貸款條款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貸款人違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發放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貸款人向關聯方違規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拒絕強迫單位或者個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貸款人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相關規定的,給予紀律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或多次違規的,調離崗位,取消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未披露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的;

二、發放貸款時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需要審查的內容;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的貸款申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貸款人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貸款人違規墊付委托貸款資金;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3.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自營貸款或專項貸款收取利息以外的任何費用,或對委托貸款收取手續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六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兼並、破產、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故意挪用信貸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部分的賠償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貸款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的其他規定,導致貸款債務無法償還,貸款人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提前收回原貸款。造成信貸資產損失的,由借款人、其主管人員或其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在未履行賠償責任前,其他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具有合法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六、相互拆借,牟取非法收入。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當責令借款人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向貸款人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信息。謊報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2.未向貸款人提供銀行、賬號、存貸款余額等全部信息;

3.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信貸資金使用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

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擅自舉借或變相舉借的企業,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違法所得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予以取締。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處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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