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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條款什麽意思

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履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第壹,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壹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於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貸款、企事業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定貸款的用途,並應符合國家批準下達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定。貸款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銀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督。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類型協商議定,嚴格履行。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後,有權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定。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采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範圍內壹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第十壹,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在民間借貸中,需要註意保留證據。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朋戚友之間,多數只有口頭協議,沒留書面證據,壹旦產生拿不出證據,債務人再不認賬,債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國際貸款協議的核心條款和必備條款是

國際貸款協議的核心條款和必備條款是保護性條款。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國際貸款協議的核心條款和必備條款是保護性條款,其余條款有商務事項條款、貸款管理條款、法律事項條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壹、借款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壹方將壹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壹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壹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壹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有:1、借款方、貸款方、保證人的名稱、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證人是否需要要據借款方的情況或者借貸雙方協商,由借款方提出)。2、貸款的種類。3、貸款的用途。國家政策規定,貸款不準用於彌補虧損、墊交被挪用的稅收、利潤,不準用於行政開支和職工福利,不準用於基本建設(建行的基建貸款除外),只能用於提高經濟效益,擴大再生產。4、借款幣種。借款的幣種是指人民幣還是其他外幣。5、借款的數額。是指經批準的數額,超規定借款要經上級人民銀行批準。6、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它是指借款人還款的時間,借款人應當按照規定按期履行,超過期限要承擔民事責任。在借款合同中還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壹般應補充協議確定或者按交易習慣解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按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借款人可以隨時還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還款。7、借款利率。利率是國家嚴格規定的,雙方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間確定借款利率。8、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還款結算方式歸還借款,如不能按期還款,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可以延期歸還,逾期不還,應承擔民事責任。9、保證條款。是指借款人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方向、還款期限所作的承諾。10、違約責任。是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借款用途以外的項目或者逾期還款應承擔的責任。11、其他條款。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二、如何約定借款合同的保證條款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規定如下: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貸款合同有些什麽約定?

壹、貸款合同約定的事項如下

(壹)種類。

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二)幣種。

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三)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四)數額。

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壹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五)利率。

是指貸款人在壹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六)期限。

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壹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壹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七)還款方式。

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麽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壹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二、怎麽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

(壹)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二)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這壹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三)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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