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挪用貸款資金
挪用貸款資金指的是將貸款資金用於了開支範圍外的項目等其他方面或借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的行為。如建設生產線的專項貸款,用於了夠買其他設備項目。“挪用”從使用範圍來看是指不經銀企雙方同意,將貸款資金的用途徹底改變用於其他用途,完全違背了該貸款合同文件所規定的項目或用途,且貸款資金已使用完畢或部分使用,賬務已作處理。
二、挪用資金行為的認定
(壹)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壹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壹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裏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在銀行上班的職員,是不得挪用他人的貸款資金的,否則壹旦挪用的數額超過壹萬元,且在挪用之後,三個月內沒有將挪用的資金返還,那麽挪用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挪用銀行貸款資金罪。
三、為減少和提防貸款挪用,可以:
首先是嚴格授信管理,核實客戶信貸資金用途,從源頭上防範資金挪用風險。客戶經理要盡職調查,真實反映客戶信貸資金用途,防止客戶虛構交易事實,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風險經理要嚴格審查,全面揭示資金可能被挪用的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建議,並在授信批復中提出切實可行的管理要求。然後是落實用信條件,保證信貸資金適度合理投放。最後是加強日常賬戶資金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