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下買房的意義:
是指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實際購房人或真實購房人,借款人為登記購房人。
實際出資人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壹般有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壹定的資質。其實買家沒有資格買,註冊買家有資格買是最常見的情況。比如有的人不具備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想買這樣的房子,只能以別人的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全部動產或者不動產清償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藏財產,惡意逃廢債務,提前將房屋登記在他人(通常是親戚)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造成沒有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城鎮戶口的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者不具備此類貸款資格,所以以他人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
4、簡化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規避未來可能征收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買房。
二、名下買房的風險:
1.登記購買人反悔,拒不承認名下購買或者登記購買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知道也不承認名下購買。
2.第三方反對登記的買方將財產轉讓給事實上的買方。實踐中,雙方約定以本人名義購房時,事實購房人認為該姓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無關,真正的所有人是本人。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對《民法典》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名下購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財產被登記購買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如果登記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知道也不承認借用該名,第三人對登記買受人將財產轉讓給事實買受人提出異議。
三、婚姻家庭法的相關規定: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本條規定僅適用於處理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時,名下購買的“參加房改”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屬於名義人,名人的出資可作為債權處理。而在其他領域,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購買名下其他類型的房屋。司法實踐中,符合上述條件的,名下所購房屋應認定為借款人所有。
綜上所述,“借名買房”是指借名人之名買房。司法實踐中,房屋權屬糾紛屢見不鮮。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只要借款名人與購房人簽訂借名購房協議,並認定合法有效,房屋產權歸借款名人所有,任何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均會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