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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與購車合同必須是同壹個人麽

原則上不可以是同壹人,因為貸款合同的相對方是銀行等信貸機構,購車合同的相對方是車輛經銷商,但是實際工作中,發放貸款的銀行等信貸機構不會無緣無故放貸,既然是因為買車貸款,壹般會要求買車者本人來貸款,但是如果其他人有足夠的信用或者抵押物的,也會放貸給(簽貸款合同)。

法律分析

購車合同是購車人與經銷商簽訂的正式購銷合同,是保證經銷商與消費者雙方權益的壹個依據。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壹種,具有如下特征:(壹)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壹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二)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壹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三)諾成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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