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指借貸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向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借款不像金融機構提供借鑒,是為了盈利的,所以壹般為無償,當事人在借款活動中關註的是借款這壹事實能否被證明,所以借貸雙方除了簽訂借款協議(或者借條)外,還應當提供轉賬記錄。貸款人沒有向借款人給付借款的,僅根據借款協議也不能要求其必須支付並承擔法律責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還應當考慮到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免給貸款人增加過重的責任。在提供借款的同時,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壹、在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如果是有償的借款,還應在借款協議中約定利息。
二、建議讓借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其債務的履行,減少債權人的風險。設立抵押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在借款協議中增加抵押條款。
三、應當在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