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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管理責任制包括哪些內容

壹、貸款管理責任制包括哪些內容

貸款責任制即貸款責任人制度。貸款發放實行經濟賠償責任制,明確貸款責任人及其責任份額,對發放的每筆貸款,有關責任人員均必須在貸款審批表上簽字以示負責.對每筆貸款實行終身責任制,即相關責任人不論崗位變換、工作調動或離退休其責任應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為止。

二、貸款檔案管理的原則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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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的原則全、人員職責明確、檔案門類齊全、信息充分利用、提供有效服務。具體要求如下:①信貸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原則;②信-貸檔案采取分段管理,專人負責,按。

三、貸款管理責任制不包括什麽

貸款管理責任制不包括貸款人對小額借款人建立駐廠信貸員制度。貸款管理責任制包括的內容是實行主任負責制。貸款人各級機構應建立主任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貸款的審查。建立大額審貸分離制。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建立離崗審計制。

四、合作銀行貸款管理條例?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

壹、從事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經營的農村各種合作經濟組織。

二、從事種養、加工、服務等業的農村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民個體工商業戶。

三、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提供社會化服務,實行企業化經營的農業開發公司、服務中心及農技、農機、林業、畜牧、水產、水利等鄉鎮場、站。

四、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主體,與國營企業或事業單位聯合舉辦的經濟聯合體。

第五條貸款條件

壹、借款單位必須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借款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借款單位(個人)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有合法證件,並自願向所在地農業銀行營業機構提出借款申請。

二、借款單位(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令、政策,符合農業區域規劃。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市場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

三、各種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必須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有明確的債務清償規定。

四、借款單位(個人)必須具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個人)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必要時要參加社會保險。自有資金比例和大額貸款的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分行根據當地不同產業、不同對象等具體情況制定。

五、借款單位必須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恪守信用,接受銀行的監督和檢查;向銀行提供生產計劃、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三章貸款種類和期限

第六條生產費用貸款。用於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從事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和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資金不足的短期貸款。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

第七條生產設備貸款。用於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興修農田水利、購置農業機械等設備資金不足的中期貸款。貸款期限,壹般為1至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八條農業開發性貸款。用於農村集體和農戶從事農村資源開發與治理(山地、草地、水域、耕地),改善生產基本條件資金不足的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農業、牧業壹般為2至3年,最長不超過5年;林業壹般為3至5年,最長不超過7年。

第九條農業專項貸款。用於國家或地方扶助某些地區發展農業生產的特殊需要,或推廣應用某些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措施,或發展某些名特優新農產品的專項貸款,貸款期限按具體用途分別確定。

第四章貸款額度和利率

第十條根據借款單位(個人)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規模、經營周期、投資構成、自有資金力量、產品銷路、經營收入等綜合考察結果和銀行信貸資金可能確定農業貸款額度。生產費用貸款額度,壹般應按借款單位(個人)生產經營周期內預計商品收入的50%以內掌握。生產設備貸款、開發性貸款和各種貸款的額度,壹般控制在投資總額的50%左右。

第十壹條合作農業貸款利率按用途性質分別執行農業銀行相應的各類各檔次利率,並可根據不同行業貸款項目的利潤大小、期限長短,在規定幅度內執行浮動利率。在遇利率統壹調整時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種養業生產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實行利隨本清,超過1年期限的實行按年結息。加工、運輸、商業、服務等行業的貸款實行按季結息。開發性等中長期貸款實行按年結息。貼息貸款的利息結算,由銀行向借款單位(個人)計收全部利息,借款單位(個人)拿銀行收息憑證向補息單位領取貼息金。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農業貸款的基本程序:

壹、借款單位(個人)提出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

二、銀行對借款單位(個人)和要求貸款的項目進行調整,簽署意見。對比較大的項目要評估論證,按項目管理。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按貸款審批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三、經批準發放的貸款,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借款協議書和辦理借款契約。必要時要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費由借款單位(個人)負擔。

四、按借款協議和契約支付貸款,定期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五、按期收貸和結息。需要時,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對逾期貸款加收利息。

六、總結評價貸款使用效果,建立工作檔案。

第六章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發展農業的方針政策和信貸計劃,制定農業貸款的年度放收規模目標、結構目標、效益目標和季度業務經營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根據貸款項目的生產經營周期和借款單位(個人)的綜合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的償還期限。貸款到期前10天,銀行向借款單位(個人)發出催收借款通知單或口頭通知,按期收回貸款;借款單位(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必須在貸款到期前3天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實行擔保貸款的,須經擔保單位(個人)出據同意繼續擔保後,再辦理延期手續。貸款延期只能壹次,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

第十六條農業開發性貸款、農業專項貸款、農業專項貼息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管理的貸款,必須按項目管理的原則、程序辦事。貸款數額較多、舉辦時間較長的專項貸款或專項貼息貸款,要單獨制定貸款管理辦法,確保貸款管理自主,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條及時掌握和分析借款單位(個人)生產經營情況,經常檢查信貸資金使用效果和還貸能力,發展問題,抓緊解決。借款金額大或期限長的貸款,要建立經濟檔案,對貸款發放、使用、收回全過程進行系統管理,跟蹤監督。要定期總結貸款檢查情況,推廣典型經驗,完善政策,強化措施,改進工作。

第七章服務監督和信貸制裁

第十八條要提供多功能服務,促進借款單位(個人)建立和完善生產經營責任制,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發展能力。要積極為借款單位(個人)提供銷市場信息,開展咨詢服務,幫助清算和收回不合理資金占用。

第十九條凡與銀行建立信貸關系的借款單位(個人),銀行有權對其生產經營、資金使用、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借款單位(個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銀行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對實行擔保貸款的,貸款逾期1個月後,借款單位(個人)仍不歸還貸款,除了繼續執行加息外,銀行要向經濟擔保單位(個人)扣收貸款;對實行抵押貸款的,銀行按規定處理抵押品,收回貸款本息。

第二十壹條借款單位(個人)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銀行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加收罰息。對有錢不還拖債賴債的,銀行依照法律程序向,強制收回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借款單位(個人)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的,銀行要及時追回貸款本息,並報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經濟責任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建立由行長(主任)、農貸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貸款審批小組,按貸款項目規模、額度大小,實行分級審批責任制,具體審批權限由各分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對農業貸款的使用效益要逐級進行考核。考核指標是,到期貸款收回率、逾期貸款率,呆帳損失率。

第二十五條對用行政手段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阻撓收回到逾期貸款,造成資金重大損失的,銀行有權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堅持信貸原則,秉公辦事,促進農業發展成績顯著者,予以表揚和鼓勵,可授予優秀信貸員榮譽稱號。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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