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間借貸新規定
民間借貸最新規定如下:
1、沒有約定利息,無權主張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不支持利息;
2、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受法律保護;
3、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部分的利息;
4、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5、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貸款人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有哪些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中華人民***和國貸款通則》第十壹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壹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關於貸款手續費的法律規定
關於貸款手續費我國沒有明確的文件,這主要決定於當事人的貸款金額以及貸款年限等眾多因素。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2020年8月20日最新民間借貸規定
最高人民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同被告;出借人僅保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出借人僅保證人的,人民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同被告;出借人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決定,或者經人民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壹事實向人民提訟的,人民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壹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壹)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關於銀行貸款的法律法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三)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於貸款的法律規定和貸款罰息的法律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妳從中找到妳需要的信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