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究竟是壹種什麽樣的制度,沒有必要去管。
3.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這裏應特別註意關系人的範圍是: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二項僅指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若擔任的是壹般職務或僅為壹般職員則不受此限。(《商業銀行法》第40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銀行法》的第40條與第52條關於“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規定不矛盾,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但卻可以投資於任何經濟組織,由於“關系人”範圍第2項使用的是“或者”這個概念,因此第40條與第52條不存在任何沖突與矛盾。
4.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這些比例有: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流動性比例和單壹貸款比例。其中應特別加以註意的是單壹貸款比例,即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商業銀行法》中資產負債的這些具體比例有些已經考過,但仍須加以註意。復習時沒有必要理解這些具體比例的含義,壹旦考試中出現,能夠知道這是法律規定的,是正確的就足以了。(《商業銀行法》第39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的規定:(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2)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3)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4)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5)中國人民銀行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5.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
至於《貸款通則》的內容,應對貸款的主要分類有所了解。其他內容通常考試不會涉及,因為作為規章,層次較低,在法院審理與解決糾紛中,僅具有參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