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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按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第壹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系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為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較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所指的是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壹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主體包括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壹般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壹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於自身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結果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在壹定條件下,故意也可能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即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其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結果,但對此持放任或積極追求的態度。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2

民間借貸存在的時間是很久了,從古代開始其實就壹直有的,只不過當時可能並沒有稱之為民間借貸。而現在民間借貸在我國有發展壯大的趨勢,畢竟去銀行申請貸款,雖然比較安全但手續繁復,條件也比較嚴格,所以在無法申請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很多人會選擇去進行民間借貸。對此,我國也作出了相應司法解釋規定。下文中小編帶來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內容,幫助妳進行了解。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同被告;出借人僅保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出借人僅保證人的,人民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同被告;出借人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決定,或者經人民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壹事實向人民提訟的,人民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壹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應予受理。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2021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如下:首先行為人不能是主觀故意,如果是故意,可夠能會構成其他犯罪,所以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其次是行為人實施了該行為並且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是造成經濟損失二十萬以上,就構成該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上述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貸款罪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貸款的。

法律中貸款怎麽解釋

壹.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壹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壹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主要適用於壹家境內商業銀行向壹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壹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貸款的概念和種類

(壹)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處於債權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隨時應償還本息的條件下,將貨幣資金(現金或現金請求權)貸給他人的壹種資產業務。另外,貸款壹詞也常指貸款人向借款人貸放的貸幣資金。

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以存款等負債業務集中起來的貨幣資金,絕大多數都通過貸款用於社會再生產。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範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對於支持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自身經濟效益,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信貸管理體制的改革,壹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其間,許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先後對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作了規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我國關於貸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3)1985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4)1995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二)貸款的種類

根據常用的幾種標準,可以將貸款作如下分類:

1.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貸款人(受托人)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3.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是指憑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4.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發放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貸款人為滿足借款人固定資產的維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擴建對資金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包括專用基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5.單獨貸款和銀團貸款。單獨貸款是獨家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貸款是數家金融機構聯合,在壹個貸款協議下按各自承擔的份額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采取銀團貸款形式的目的,壹是滿足借款人對巨額資金的需要,二是在貸款人之間分散貸款風險。

6.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人民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幣種為人民幣的貸款;外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外幣幣種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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