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與銀行商量,要求只還利息,暫緩繳本金。對銀行而言,房子已經抵押了,不用擔心客戶會突然跑掉,壹般可以接受客戶的要求,而且先還利息,暫緩還本金,銀行還可以多賺壹點利息,只要房貸客戶不惡性逃債,對銀行而言並沒有損失。
方法二:要求延長還款期
也可以與銀行商量延長還款期限。例如原本房貸期限是20年期,已經繳款8年,由於突然發生財務困難,壹時間無法定期償還固定本息。此時,可以主動找銀行商量,依照自己每個月可以負擔的房貸支出,將房貸期限再展延到20年期甚至30年期。
方法三:再向銀行借錢
其實,為配合客戶的需求,許多銀行已推出“理財型房貸”,方便房貸客戶將已經償還的房貸,再借出來使用。不過,借出來使用的金額,利率要比房貸利率高壹點。雖然利率比較高,但還是比壹般無擔保品的信用貸款利率便宜,因而頗受房貸客戶歡迎。
理財專家提醒,對房貸族來說,只要有壹棟不動產抵押給銀行,就像存了壹筆錢在銀行壹樣,萬壹有資金需求時,就可以適時地借出來使用,等手上壹有錢,馬上再還回去,讓房貸為自己的生活發揮更多的幫助作用。
如果完全繳不出房貸,那麽上面的方法就沒有用了。房貸族將不得不放棄房子,他們通常會認為反正房子會被法院拍賣,可以抵銀行的債,雙方互不相欠。其實,事情並沒有這麽簡單,如果房產拍賣的價格,不夠償還房貸人積欠銀行的錢,銀行壹樣會追著房貸人要債。
房貸人積欠銀行的錢,包括違約金、房貸利息與本金,通常銀行將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違約金與利息,若還有剩錢,才會用來還本金。所以,經常會出現壹些房貸族的房子即使被拍賣了,卻還欠著銀行壹堆本金。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最後壹筆本金,銀行通常為確保債權而建議房貸人將其轉換為信用貸款,分幾年期限慢慢還。
針對這個現象,有關銀行界人士提醒說,最好不要換約。因為房貸是房貸,信貸是信貸,除非是房貸人為確保個人信用,好向銀行再借錢出來投資,否則,壹般自住型房貸人,對於尚未歸還的房貸本金,應該與銀行洽談還款方式,而非另訂契約,以較高利率信用貸款,來還低利率的房屋貸款。
壹、非本地居民無法得到購房貸款的
這屬於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買方可單獨解除購房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前提是合同中沒有"購房人無法取得貸款或貸不到足額款,需自籌資金補足"的特別約定。
根據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此次出臺的新政可歸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在簽訂的意向書或合同中,沒有"貸款不成需自籌資金補足"的約定,購房者有權與開發商或是上家協商解除合同,並拿回之前交的定金。
二、無法籌措足首付款或因第三套房屋而無法得到購房貸款的
這些情況屬於《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壹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適用此情況的前提仍然是合同中沒有"需自籌資金補足"的特別約定。
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需要在訴訟中得到認定,認定為"情勢變更"的條件較嚴格,目前上海高院未出臺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