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轉銷法。即壞帳發生時,將其實際損失,直接從應收帳款中轉銷。在中國國營企業中發生壞帳損失時,按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2、備抵法。即按期估計壞帳損失,轉作費用,記入備抵帳戶,作壞帳準備。待實際發生時,以壞帳準備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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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被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於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