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借條才有效?問題:
第壹,借錢的時候,寫“借條”而不是“借條”。
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借據是雙方結算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依據。它實際上代表的是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應該寫“借條”而不是“借條”,以節省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雙方約定的利率應寫在貸款中。
有很多人在實踐。
誤解為民間借貸不能收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沒有寫進借條。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人可以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的有關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出借人壹旦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法院將不予支持。
三。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
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主張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2年內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借款人簽署催款書)。
四。借錢的時候要寫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在實踐中,貸款人和借款人往往是密切相關的,而不是相關的。借錢時,他們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如借貸方的“張叔”“張雄”,借方的“阿三”“四妹”等。在逾期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五、借款時借條應寫明清楚,不得含糊。
壹個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65438+萬元,同時出具借條稱借款65438+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654.38+00,000元,於是張三撕毀了原來的借條,給李四開了壹張新借條:“張三元借李四654.38+00,000元,現尚欠654.38+00,000元”。這裏的“歡”字,既可以理解為“黃”,也可以理解為“海”、“商”。由此產生的糾紛對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