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貸款購買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後的保險理賠,還是和普通保險理賠壹樣,只不過保險理賠的金額支付到本人的,需要辦理壹個貸款銀行的證明。
1.車輛在貸款購買以後,銀行會辦理車輛的貸款抵押手續,而且,會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保險的第壹受益人為辦理貸款的商業銀行。這樣,車輛發生意外以後,銀行可以確保銀行貸款的合理收益。
2.車輛發生保險,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合同,將保險理賠的款項支付到第壹受益人,所以,被保險人在支付保險損失費用以後,要把保險理賠的金額支付到本人的,需要辦理壹個貸款銀行的證明。
3.證明需要明確商業貸款人已經按時支付每個月的貸款還款,銀行同意保險理賠的金額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
4.保險公司在收到這個證明材料以後,會把全部的保險理賠金額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壹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壹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