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貸款應由保證人和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應當具備保證資格和能力,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貸款的抵押和質押應由抵押人、出質人和貸款人三方簽署。需要登記的,應當依法登記。
需要停止支付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抵押、質押應當符合《擔保法》中抵押、質押的條件,抵押、質押的價值必須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出質人和抵押物的所有權人必須到場簽訂合同。嚴格執行先辦理借款合同,後登記的操作流程。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經市土地管理部門評估並辦理抵押登記。土地按實際出讓價格(指國土局)的90%以內確認,劃撥土地按現行市場出讓價格的40%以內確認。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應同時抵押和登記。房地產抵押須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評估,並進行抵押登記。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不動產按實際成本在折舊後凈值的50%以內確認。
設備原則上僅限於通用設備,按購買價格折舊後凈值的40%以內確認,其他設備不得抵押。存單、銀行票據質押應在票面金額的90%以內確認,封存頭寸、倉單質押價值不得低於貸款余額的2倍。抵押不足的部分,要有經濟實力的單位追加擔保或連帶擔保。所有貸款,無論是擔保貸款還是抵押貸款,都必須由企業股東在最大額度內共同擔保。
隨著農村信用社貸款的不斷增加,新增貸款不良率高,不良貸款絕對額大,不良貸款比例高,貸款風險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農村信用社在產業信息化、員工素質、科技水平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有效控制風險的能力較差。為了進壹步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增強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的能力,正在研究先進的商業銀行。
(如國有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匯豐銀行等。),結合農村信用社實際,按照建立“監督管理、權力制衡、合規發放、正向激勵、責任追究”的機制原則,提出了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框架。
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築和生產經營活動。
2.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利可圖。
3.恪守信用,能夠按期償還貸款。
4.無不良貸款記錄,有壹定信用評級。
5.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卡或農民貸款證。
6.有貸款人認可的可行的擔保措施。
7.有壹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8.主動接受貸款人的檢查和監督,及時上報各類貸款人要求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