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管理工作,建立規範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代建市場誠信建設,保障代建管理目標實現,根據《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和《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國債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資金或資產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的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項目前期、實施、驗收及後期審計、結算等階段管理服務,並獨立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的責任和風險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
代建單位應當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施工總承包壹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咨詢甲級、房地產開發壹級資質中的壹項或多項資質;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建設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第三條凡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任務,並為項目提供代建服務的代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保障第四條代建項目實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單位中標代建項目後應當簽訂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質量、安全、進度控制目標和廉政建設要求,確保各項代建管理目標實現。代建合同簽訂前應當報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第五條項目代建工作實行項目經理制。代建合同簽訂後,代建單位應當成立項目代建部,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項目負責人擔任項目經理。
第六條代建單位應當與項目經理簽訂代建項目管理責任書,明確項目經理在代建項目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職能齊全、人員精幹原則組建項目代建部,確保人員到位,職責明確。投標承諾的項目代建部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確須更換,項目經理及主要專業代建人員須經招標人和代建主管部門書面批準,並符合招標時相關資格條件要求。
(組織架構圖)第三章計劃、臺賬及報表管理第八條計劃管理為完成代建項目各項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代建單位應當根據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周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代建項目總體工作計劃,並報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整個項目工作計劃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臺賬管理代建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電子臺賬,由專職(或兼職)人員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據實填列,及時更新和完善。臺賬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報建情況根據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內容,從項目立項到施工許可證辦理的前期程序中關鍵節點完成情況。
(二)項目招標情況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開始時間、開標時間、中標單位的中標價、中標通知書及合同備案等情況。
(三)項目管理重要事項項目前期或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重要會議等事項,內容主要包括設計變更提出的單位、原因及實際變更情況,會議參與人員、單位、時間、相關資料、成果和存在問題等。
(四)費用支付明細根據項目概算書建立項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細,包括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等項目概算總投資內的全部費用,確保整個建設項目費用不超過項目總概算費用。
(五)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監督檢查記錄(六)會議紀要、簡報(七)圖紙和設計變更第十條項目管理月報代建單位應當結合代建項目管理臺賬及時匯總各項數據,進行分析比較,形成代建項目管理月報,並按月報送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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