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趙某為獲取更為巨大的經濟利益,與被告人劉某財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通河縣岔林河大橋附近禁采區域及烏鴉泡小屯附近大肆非法采砂,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經審計,趙某等人非法采砂***計價值500余萬元。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某為其組織能攫取更多經濟利益指使其妻子被告人李某華糾集多人有組織地在通河縣、延壽縣、巴彥縣、方正縣、尚誌市等多地金融機構,以虛構貸款用途、偽造項目合作協議等手段向多家金融機構多次騙取貸款,數額累計高達1.9億余元,截至案發前,尚有8011萬元未能歸還。趙某還指使李某華等組織成員實施詐騙犯罪,詐騙國家補償款200余萬元。
在通河縣某順出租車公司成立後,被告人趙某趁機控制該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利用其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並侵占公司資產,非法獲取了大量經濟利益。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在通河縣區域內征收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期間,為強迫當地居民接受其開出的征收補償條件,配合其征收,遂指使劉某財糾集、雇傭社會閑散人員蒙面對拒不配合征收的當地居民賈某富、盧某山等人以滋擾、恐嚇、打砸、傷害的方式迫使對方屈服,造成被害人賈某富重傷,使當地大量被征收居民產生心理恐慌,進而被迫搬遷。其行為在被動遷居民中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為壟斷市場,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