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上貸款的法律規定
增加1和12條禁止的清單作為十三條。
禁止行為由原征求意見稿的12條增加到13條。其中“禁止非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不再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添加禁止的行為。
2.確定貸款上限。
此前業內“單壹自然人、法人借款限額”的傳聞得到證實,明確規定了同壹借款人在同壹網貸機構和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在發布會上透露,單個個人和單個自然人在壹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20萬,單個機構和法人在單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654.38+0萬,單個自然人在多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654.38+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500萬和654.38+。
3.確定P2P資金的銀行存管制度。
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P2P網貸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並確認此前《P2P資金存管指引(征求監管意見)》的相關原則。
4.P2P監管應遵循“雙重責任”原則
《網貸管理暫行辦法》劃分了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實行“雙責”原則,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業務進行監管,並將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網貸機構的監管。
5、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
《同業拆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出借人分類和風險評估,即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權和決策權。
6.備案制,不是許可制:寬進嚴管
《辦法》整體實行非許可管理制度,以事中事後管理監管代替事前監管,即實行備案制,意為“寬進嚴出”。是對之前業內和媒體報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定。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在發布會上表示,《辦法》按照負面清單模式設置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網貸機構進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許可。要通過事後監管,實現對我們所說的“網貸”機構的寬嚴相濟管理。
民法典第674條(2021至1實施)?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第675條?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676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