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第壹條為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種或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和個體經營戶。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信用社在批準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額度由縣(市)信用社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民生產經營收入、信用社資金狀況等具體確定,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中心支行批準。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行“壹次審批、隨貸隨用、余額控制、循環使用”的管理方式。第五條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的農戶應符合以下條件:(壹)在信用社經營區域內居住;(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信用;(三)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土地耕種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收入來源;(4)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包括:(壹)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農業生產費用貸款;(二)小型農機貸款;(3)圍繞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貸款;(四)購買日用品、建房、治病、送孩子上學等消費貸款。第七條信用社應當建立農戶信用評價制度,根據農戶個人信譽、還款記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內容、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等指標制定具體評價辦法。第八條信用社應建立健全農戶貸款檔案。農戶貸款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事項:(1)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等。(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收入狀況和家庭資產狀況;③還款歷史;(四)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意見;(五)信用社信貸經辦人員的意見。農戶貸款檔案的具體項目和形式由當地信用社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第九條信用社設立農戶信用評價小組。班子成員以信用社和農民代表為主,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也包括在內。農戶信用評價第十步:(1)農戶向信用社申請信用評價;(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的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收入情況,並提出信用評價建議;(三)由信用評價小組按照農戶信用評價辦法,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價。第十壹條農民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和壹般三個等級。具體檔次設置和標準由各地信用社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第十二條信用社可以根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額度,發放貸款證(卡)。貸款證(卡)由農戶發放,每戶壹證。農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貸款證(卡)。第十三條信用社應當每兩年對農戶信用等級進行復核。農戶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信用等級等級和相應的貸款限額。對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轉讓貸款證(卡)的農戶要及時收回貸款證(卡),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第十四條持有貸款證(卡)的農戶可憑貸款證(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在信用社營業網點直接申請限額內貸款。信用社信貸員也可以憑貸款證(卡)向農民發放貸款。第十五條信用社應為有貸款證(卡)的農戶建立戶籍臺賬。貸款證(卡)上記載的貸款發放情況應與信用社登記臺賬壹致。第十六條信用社應當對信貸人員發放、管理和回收小額信用貸款的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貸款發放人數、發放貸款金額、回收率等指標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第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小額生產成本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第十八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第十九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算方式與其他貸款相同。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督促轄內信用社根據本指導意見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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