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缺乏不同等級的違約概率估計和違約損失估計。我國商業銀行現行信貸客戶評級辦法在總體結構、等級結構、評級程序、信息收集等方面都比較粗,所用的信用等級劃分也較粗(壹些銀行將客戶信用分為四級,即AAA、AA、A、BBB,而巴塞爾協議要求至少為八級,在每壹級別存在略升和略降的情況,如出現AA+、AA-)。這種粗放式的信貸管理方式,在宏觀經濟環境好的情況時並未顯露,但在目前金融危機環境下,很可能使商業銀行踏上未知的“地雷”,使信貸資產遭受損失。
(三)抵(質)押物的評估價值相對較高且缺乏更新機制。商業銀行發放的大量貸款中,有部分貸款是抵(質)押貸款,其中有很多抵(質)押物的價值評估是在我國經濟上行時進行的,那時的宏觀經濟背景還比較樂觀,現在經濟處於下行中,銀行的抵(質)押物的價值已大幅縮水。如,2007年上半年我國股票市場異常火爆,很多銀行以股票為質押物發放了大量貸款,隨著國際遊資的大規模撤離、大小非的紛紛解禁,股票價格回落,並且可能會長時間低迷,這無疑給商業銀行的抵(質)押貸款帶來巨大風險。而且,商業銀行對在建工程、未辦理產權證件房屋作抵押的抵押物跟蹤管理薄弱,沒有建立動態更新機制,甚至會出現抵押的在建工程已經完工,還沒有辦理好後續抵押登記手續,使銀行的抵押權“懸空”。
(四)信貸風險管理組織及方法不完善。這表現為:信貸風險管理條塊分割,信貸風險管理框架不完善,難以從總體上測量和把握風險狀況;在制度上沒有把信貸風險的計量、分析規定為日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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