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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過程中原告能否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

打官司過程中原告能否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

先說下我們團隊所處理的兩種案件的場景:

場景壹(金融債權):

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銀行的不良資產債權。在法院的強制執行階段,申請變更執行申請人,法院據此做出了執行裁定書同意變更。

場景二(非金融債權):

采購商欠我們客戶A的貨款,被A起訴到法院。由於集團戰略調整,擬關停、註銷A,同時安排由集團的另壹個公司B承接此債權。A和B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打算公證通知采購商。壹審還沒判下來,我們和案件法官預溝通,希望能在訴訟中變更主體,判由采購商直接向B還款。法官聽後很幹脆地說,“不行,要不妳們撤回,重新起訴吧。”撤回?

金融債權。

結論壹:

已經起訴但還沒有拿到生效判決,銀行就把債權轉讓給了資產管理公司,法院可根據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為資產管理公司。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參考:

最高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251號,“信達黑龍江省分公司在本案二審期間請求將建行新陽支行變更為其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結論二:

法院可以依據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和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裁定變更訴訟或執行主體。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162號)第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非金融債權。

結論壹:

在訴訟中,雖然原告將債權轉讓給案外第三人,但不影響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其仍有權繼續參加訴訟。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新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下稱“民訴法解釋”)第249條第1款:“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參考:最高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3號。

結論二:

受讓方可以申請變更原告,是否同意由法院決定。受讓方在法院拒絕變更原告的申請後可提出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是否同意仍由法院決定。

依據:

民訴法解釋第249條第2款:第“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250條“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後,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結論三: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在已經開始了的執行程序中,根據債權受讓人的申請可變更申請執行人。

參考:最高法院指導案例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

建議:

債權轉讓協議,有時發生在同壹個集團下的兩個下屬公司之間,對於這種結構性的權益調整,因隸屬於同壹母體公司,法律風險可控;有時發生在不良債權轉讓與收購的兩個市場主體之間,此時,需要有完善的文本、也需要約束出讓方在債權轉讓後的盡責訴訟或配合變更訴訟主體/執行主體,以確保受讓方後續利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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