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模上看,村鎮銀行是真正的“小銀行”。
從業務範圍來看,村鎮銀行的功能還是比較齊全的。根據規定,村鎮銀行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中長期貸款,辦理境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從事同業拆借和銀行卡業務,發行、兌付和承銷國債,收付款項,以及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村鎮銀行雖然小,但是獨立法人,和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壹樣。村鎮銀行信貸措施靈活,決策迅速。如欒川民豐村鎮銀行小微部對65438+萬元的貸款,會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65438+萬元至30萬元的貸款,在4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具有機制靈活、依托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優勢。自2007年以來,它們取得了快速發展,極大地改善了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的局面。
但與此同時,村鎮銀行本身也存在成本高、成立時間短等弱點,面臨著其他金融機構的威脅。他們的發展前景不壹定很樂觀,村鎮銀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銀行利率各銀行的貸款利率以央行制定的基礎利率為基準,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範圍內上下浮動。最新的央行貸款利率設定在2008年2月23日65438(上圖)。建設目的是設立村鎮銀行,是解決我國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乏等“金融抑制”問題,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化、類型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農村金融體系的創新之舉。改善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和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作為新生事物,村鎮銀行的設立和發展還存在壹些新問題,需要有關部門關註和解決,以促進其健康發展,進而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中國銀監局發布的《村鎮銀行設立辦法》明確規定,村鎮銀行的設立要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中,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決定。銀監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暫行規定》還規定了村鎮銀行分支機構設立程序、行政許可程序和時限,簡化了行政許可程序,提高了行政許可效率。
第十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壹條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壹)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制工作計劃;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發起人或者投資人的基本情況以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者投資人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六)發起人或投資者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註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間符合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以提交開業申請。
申請開辦村鎮銀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開業申請書;
(二)籌備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七)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除具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履行職責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2)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歷,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含2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歷),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四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經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決定。銀監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村鎮銀行符合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分局或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村鎮銀行可以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的需要,在縣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數額和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要經歷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村鎮銀行分行的籌建方案應提前報監管辦備案。沒有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對其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進行備案後,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村鎮銀行分行的開業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或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或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村鎮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任職資格考試,並在任職前報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九條經批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策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