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實集體戶的基本情況;相關部門;登記在村(社區)集體戶的居民基本情況證明。
3 .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民政、人社、司法、教育、殘聯、紅十字會等部門;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戶)、三人保障、特困救助、慈善救助、撫恤優待等。;申請法律援助;學生助學金、學生貸款申請等。
4婚育證明;衛生和計劃生育司;轄區居民辦理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病殘兒醫學鑒定;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審查計劃生育政策,如計劃生育獎勵和援助以及生育補貼;具有我市戶籍的居民流出或外地居民流入我市,現居住地和戶籍地知曉或查詢其婚育情況。
5住所證明;民政、公安、僑務等部門;村(社區)居民居住證明(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以暫住證為準;原則上不出具短期居留證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更換或補發出入境證件;申請歸僑、僑眷身份證明。
6.政審證明(含思想品德鑒定);相關部門;居民入黨、入團、參軍、招公務員、招教師、保密幹部等政審。
7.免費獲得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證明(介紹信);衛生和計劃生育司;對符合政策計劃的夫婦進行宮內節育器釋放、宮內節育器取出、流產、結紮和免費優生健康檢查;為轄區內新市民(流動人口)免費提供享受國家和青島市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的相關證明。
8 .學生社會實踐證明;教育;學生寒暑假在社區參加社會實踐的證明。
9監護人證明;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作為監護人承擔簡化責任的,由當事人居住的村(社區)出具同意證明。
10無職業(無工作單位)證;人類社會和正義;申請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社會保障等。
11失地證明;人類社會;申請創業補貼證明本村村民(居民)處於失地狀態。
12收養登記證明(撿拾棄嬰兒童證明);民政和公安部門;收養登記和撿拾棄嬰(兒童)證明。
13農村戶籍證明(搬遷落戶);公安部門;戶籍在農村的,由村委會室內人員確認同意入戶;戶口遷入和遷出;辦理結算手續等。
14漁船所有權轉移(漁船燃油補貼)、承包經營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等相關證明;國土房管、交通、海洋漁業等部門;辦理漁船買賣、燃油補貼、農村承包經營權變更、農民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辦公及經營場所產權證明。
15農村房地產權利相關證明(房屋、宅基地、林地等。);;國土房管、稅務等部門;保障性住房申請、宅基地審批、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和自然資源權屬登記、契稅繳納等不動產權利的申請、審批、登記和權屬界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有利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情況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設立若幹村民小組。
第四條中國* * *生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