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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上訴表格

導讀:上訴狀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刑事第壹審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文書。以下是我以抗訴書的形式整理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上訴人xx縣關村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谷多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審;

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子楚第216號民事裁定,提出上訴。上訴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首先,壹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了擔保。借款人除王xx、宋xx簽名外,加蓋了xx縣xx鎮陶瓷廠公章。法院駁回起訴,理由是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借款催收協議存在部分瑕疵,有借款收據、借款合同等材料佐證,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而且,本案第二被告人缺席,沒有舉證,放棄了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告放棄抗辯和舉證時,法院應按照信用社的訴訟作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但並未要求有合格的被告。上訴人列舉的被上訴人在起訴時非常明確。至於被告是否合格,是實體審查而非程序審查的問題。被告回避的判決結果只能是駁回起訴,而不是駁回起訴!

二、壹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數額有誤。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服、駁回起訴、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的,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案件的受理費為50元。壹審法院認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壹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訴訟受理費的確定錯誤!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寶豐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20XX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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