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賣方信貸的程序與做法是:
(1)出口商(賣方)以延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向進口商(買方)出售大型機械裝備或成套設備。在這種貿易方式下,進出口商簽訂合同後,進口商先支付10%~15%的定金;在分批交貨驗收和保證期滿時,再分期支付10%~15%的貨款,其余70%~80%的貨款,在全部交貨後若幹年內分期償還(壹般每半年還款壹次),並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2)出口商(賣方)向其所在地的銀行商借貸款,簽訂貸款協議,以融通資金。
(3)進口商(買方)隨同利息分期償還出口商(賣方)貨款後,根據貸款協議,出口商再用以償還其從銀行取得的貸款。出口商向銀行借取賣方信貸,除按出口信貸利率支付利息外,並須支付信貸保險費、承擔費、管理費等。這些費用均附加於出口成套設備的貨價之中,但每項費用的具體金額進口商不得而知。所以,延期付款的貨價壹般高於以現匯支付的貨價,有時高出3%~4%,有的甚至高出8%~10%。
二.申請條件
1.借款企業經營管理正常,財務信用狀況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能落實可靠的還款保證並在中國銀行開立賬戶;
2.出口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企業的法定經營範圍,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並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項目經濟效益好,換匯成本合理,各項配套條件落實;
4.合同的商務條款在簽約前征得中國銀行認可;
5.進口商資信可靠,並能提供中國銀行可接受的國外銀行付款保證或其他付款保證;
6.出口合同原則上應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7借款企業原則上應提供中國銀行認可的還款保證;
8.如果借款人申請了外匯貸款,則借款人必須落實相應的外匯還款來源。
法律依據
《 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項目評審實施細則(暫行)》
第五條 出口賣方信貸項目的評估審查,由項目評審部門內設的出口信貸項目評審處負責具體承辦。出口信貸項目評審處與信貸部門的有關業務處在工作中應互相配合、***同協作,在確保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務水平。